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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優秀原住民學生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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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1.申請資格:
(1)具原住民身分。
(2)同一學期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發給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
(3)改過、銷過或功過相抵後,無受小過以上之處分。


2.各級學校獎勵基準如下:
(1)高級中等學校:前一學期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達同年級、同年級同科(組)或學程之PR七十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
(2)國民中學:前一學期各學習領域之各科成績達乙等
(3)國民小學:前一學期各學習領域之各科成績達甲等以上。

3.請符合資格學生提出申請,並依旨揭獎學金要點規定,填妥申請表件於115年9月18日(星期五)下班前免備文檢送申請表件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申請表件說明如下:

(1)學業優秀獎學金:申請表。
(2)身分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
(3)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文件,須含等第及分數。
(4)前一學期獎懲紀錄或證明(國小階段無紀錄可不提供)。
(5)學校申請合格名冊,請學校「依編號排列推薦序」,如屬低收入戶學生,請於備註欄註明。


4.申請資料不齊全、申請書缺漏相關資料與簽章,或使用錯誤申請表格等情形,概不受理。

相關附件
  • 優秀原住民學生獎學金公文PDF
  • 優秀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要點PDF
  • 優秀原住民學生獎學金實施計畫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