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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學產基金補助學校培訓具特殊 專長需要協助學生計畫案
點閱次數 176
公告內容

一、本要點所定需要協助學生,指各級各類學校之下列學生:

(一)低收入戶家庭學生。

(二)中低收入戶家庭學生。

(三)特殊境遇家庭、遭遇困境家庭或清寒家庭學生(應檢具村里長證明或學校師長家庭訪問紀錄)。前項各類學生,不包括就讀於研究所、空中大學、空中大學附設行政專校及空中商專者。

二、經學校以下稱申請單位 認定具有特殊專長或優異潛能應培訓之需要協助學生,申請單位得向本部申請補助。

三、本要點所定特殊專長或優異潛能,以最近三年內,於校外得獎、公開表演展示或具其他特殊優異事蹟表現,並應具有攝影或錄影音紀錄、邀請函、海報等相關文件或其他資料足資證明者。

四、請各校務必掌握時效完成線上填報,並將書面資料於115年9月1日(二)至9月11日(五)前逕送本府教育處特殊教育科,已獲第1梯次補助之計畫,同案不得申請同年度第2梯次計畫。

相關附件
  • 學產基金培訓特殊專長公文PDF
  • 學產基金培訓特殊專長實施要點PDF
  • 學產基金培訓特殊專長申請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