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高級中等學校於111學年度起開設本土語文部定課程2學分。
在職教師擔任閩南語文課程或客語文課程師資應取得各該語別中高級以上語言能力證明;
原住民族語文課程教師應取得102年12月31日以前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
或103年1月1日以後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
二、國教署委託國立臺南大學自111年1月起陸續辦理旨揭培訓課程,相關資訊請詳看附件。
一、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高級中等學校於111學年度起開設本土語文部定課程2學分。
在職教師擔任閩南語文課程或客語文課程師資應取得各該語別中高級以上語言能力證明;
原住民族語文課程教師應取得102年12月31日以前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
或103年1月1日以後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
二、國教署委託國立臺南大學自111年1月起陸續辦理旨揭培訓課程,相關資訊請詳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