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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有關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請同仁參閱並遵守。
人事主任
人事法令
2025年五26日(星期一)
點擊數: 17
主旨:有關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14年5月19日院臺法長字第114061001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1140519行政院秘書長函-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pdf
上一篇文章: 轉知教育部函送「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解釋令1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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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文章: 轉知市府來函:重申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因公出國或赴大陸地區案件時,應確實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派員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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