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隆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1015

發文字號基府教前參字第1090139526

主旨轉知教育部函謂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之適用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依據教育部1091013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119017號函辦理

查教育部9294日台人()字第0920130550號函業已通函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部研訂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應行注意事項旨在協助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所轄學校於處理不適任教師案件時減少程序瑕疵及申訴情形透過察覺輔導評議等階段及限期積極之處理以避免延宕情事發揮處理機制成效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地方制度法第18條及第19條有關各級學校教育之興辦及管理與教師法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對不適任教師之核處權責仍得因地制宜訂定更為妥適之作業流程以資所轄學校遵循是以應行注意事項係建議指導性質對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其所屬學校尚無拘束力有關不適任教師之處理仍應依教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教師檢舉人及學校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小組之調查及提供資料教師為合聘教師時從聘學校相關人員亦應配合同條同項第6款規

依第2款規定通知教師檢舉人及學校相關人員配合調查及提供資料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爰可自行於不到場所生之效果說明不出席接受調查或未於規定期限提出陳述意見之效果

教師進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件處理程序中應依上開規定配合調查及輔導教師倘依據教師請假規則規範事由請假未到校是否因此未能接受調查或輔導尚待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認定爰教師於進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

停聘案件處理程序中倘無法親自出席接受調查或輔導應向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請假經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核准後始得不出席調查會議或輔導會議

倘教師涉及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形且已進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件處理程序中而未依規定配合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作業程序依解聘辦法第7條第2項第1款及第8條第3項辦理得認定為無法輔導改善或輔導改善無成效

:::
學校電話:02-24652133 校長室80 教務處10 學務處20 總務處30 輔導室40 人事室50 會計室55 幼兔班60 幼羊班61 廚房35 資源班63 英語村48 警衛室 89
專線電話:幼兒園02-24683040   桌球室02-24661955
傳真號碼:02-24662636
學校地址:基隆市信義區正信路26號(交通位置圖)
返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