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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轉知教育部函示有關師鐸獎推薦基準之基本條件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8年2月19日臺教師(三)字第1080019956號函辦理。

二、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略以,推薦基準:(一)基本條件:連續服務教職5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園)服務滿1年,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5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三、承上,教師服務期間辦理留職停薪者,雖請假年度並無成績考核,惟推薦教師參加師鐸獎評選活動時,其年資視為「連續」,然應扣除該段留職停薪年資,往前補齊最近5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

四、本府108年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一案業於108年1月8日基府教前貳字第1080100335號函諒達,初審收件截止時間:即日起至108年3月31日止,歡迎貴校(園)踴躍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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