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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210

發文字號部法二字第109489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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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公務人員在公民投票以下簡稱公投程序中應恪守之行政中立規範請查照轉知確依規定辦理

說明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10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本法第10條公務人員對於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行使之規定包括提案或不提案連署或不連署之行為。」

次依中立法第9條規定:「(1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2前項第1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揆其意旨係考量公務人員應注意其身分之特殊性並考慮其職務上之義務對政治活動應自制應保持中立之態度爰具體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從事之政治活動或行為並明定所稱行政資源之範疇以期明確復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5條及第19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且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公物

茲以公務人員應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對於公投案自應保持行政中立依服務法第519條及中立法整體規範意旨公務人員除應遵守中立法第1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外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公民投票案包含公投之提案連署及投票);又參照中立法第9條第2項規定所稱行政資源係包括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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