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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轉知教育部函送「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解釋令1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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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教育部函送「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解釋令1份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6月5日臺教人(四)字第1134203520B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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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查師範校院結業生分發實習係占學校編制缺並比照正式教師支薪,其實習期滿補實後,實習年資宜併學校教職員年資辦理
- 退休;依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第8條規定改分發私立學校之實習教師年資,得比照分發公立中小學實習人員採計
- 辦理退休。茲以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均應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始得採計為退休年資,教育部爰針對改分發至私立學
- 校實習之師範校院結業生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規範,發布旨揭解釋令。已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者,得於旨揭令發布之日起
- 10年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逾3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