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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介聘他縣巿於學校服務年資採計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各校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1)公立學校現職教師,除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離島建設條例、原住民族教育法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者,始得申請介聘。(2)前項所稱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合併採計至多二學期。(4)公立學校現職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介聘至其他直轄市、縣(市),不受第一項實際服務滿六學期規定之限制:(2)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以上,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

二、依同法第5條立法理由說明二:「第二項係第一項規定之補充規定。...綜上,基於育嬰或應徵服兵役屬國家政策保障及相關法規所定國民義務,是類教師留職停薪期間可合併採計至多二學期(一年),其非屬完整學期之實際服務畸零日數可併入服務年資採計,於育嬰或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期間與實際服務年資加總合於六學期者,始符合申請介聘之資格。」,爰此,上開辦法第5條第2項自不適用於第5條第4項第2款,二者不得互相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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