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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轉知有關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娩假及流產假之起算規定。
基隆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基府人考貳字第1110236777號
主旨:銓敘部函以,關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娩假及流產假之起算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8月4日部法二字第111547550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如有分娩或流產事實,應核給娩假或流產假。該等事實如係於下午發生,公務人員最遲得自分娩或流產之日下午請娩假或流產假;至如係於下班後始分娩或流產,其娩假或流產假最遲得自分娩或流產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