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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428

發文字號部退五字第1105344336

主旨:「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民國110416日令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上開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依考試院行政院110416日考臺組叁一字第11000027061院授人給字第11000011652號令辦理

為落實公務人員之權益照護本部業就本辦法意外要件之認定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致受傷未住院而治療6次以下者得發給新臺幣3,000元慰問金調整失能及死亡慰問金發給標準以及增加得投保額外保險之特殊職務範圍等研議修正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且依本辦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至於對於橫跨新舊法事例之適用業於本辦法第4條第5項增訂本辦法中華民國110416日修正施行前有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已發生尚未申請或已受理申請尚未核定發給之案件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依其立法說明載以基於照護公務人員及遺族權益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發生尚未申請或已受理申請尚未核定發給之案件參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從新從優之精神應依修正後之慰問金發給額度規定辦理惟本辦法修正施行前由於意外標準認定而予否准或未申請之案件以及因執行職務受傷但治療次數在6次以下之案件並非該條新增規定得予從新從優認定核發慰問金之範圍

前開修正條文已刊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併檢附修正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申請表1該表亦已建置於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退撫項下),請轉知所屬自行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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